失信被执行人 |
曹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3********1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83民初1393号 |
案号 |
(2021)冀0183执1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宁归还原告管志广借款3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被告曹颖对上述借款中的32万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晋宁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