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8********5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124民初1040号 |
案号 |
(2022)浙1124执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松阳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归还借款本金374016.93元及利息、罚息(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对你和吴元枝所有的位于松阳县西屏街道铺门佳苑20幢二单元302室房产采取拍卖、变卖后对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374016.93元及利息、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3)缴纳诉讼费34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