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富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81********39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181民初1747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26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王富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欠款本金19834.68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5月25日的利息、复利为1894.16元,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404元,由被告王富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