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善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2********4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阳 商初字第2612号 |
案号 |
(2016)鲁1521执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聊城欧雅菲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借款本金350 000元及相应利息(应付利息包含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扣除已支付利息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赵美福、孙善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美福、孙善全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聊城欧雅菲家具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阳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2-04 |
发布时间 |
2016-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