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1********08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5291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60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刘志银与被告邓学军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二、被告邓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宿城区项王小区金枫园68-302室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刘志银;三、被告邓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志银租金14200元及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月租金1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被告邓学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