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1********7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02民初10048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4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陆淼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赵宏辉、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高翔追偿。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070元,由被告-4-高翔负担,被告赵宏辉、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