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900********2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2民初1220号 |
案号 |
(2022)粤1972执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16621703】。一、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确认截止2018年10月23日,被告范卫东拖欠原告郑国书借款本息合计4310000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利息1310000元(从2015年3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的1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3日止)。二、原告同意上述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310000元,由原告自2020年1月30日起分6期支付给原告,具体为:第一期于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100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1000000元;第三期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1000000元;第四期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500000元;第五期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500000元;第六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310000元;三、如两被告依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借款本息,则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于被告就涉案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了结;四、如两被告由任何一期未足额支付上述借款本息,则原告可就两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全部借款归还时止的全部利息(从2018年10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两被告全部借款归还时止)五、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640元,原告已经预付,由被告范卫东、被告东莞市国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