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尚峰建业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981民初152号、(2018)赣0981执恢149号 |
案号 |
(2018)赣0981执恢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云创投资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秦一丹借款本金5800000元及利息1044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算至2016年3月20日,以后利息算至具体还清款日止),合计6844000元。二、如被告昆明云创投资中心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一条确定的债务,被告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位于丰城市剑南街道龙光东大道299号f9栋1-3层107号等(不动产权证号:丰房权证剑南街办字第2014007511号)及f9栋1-3层113号等(不动产权证号:丰房权证剑南街办字第2014007512号)为被告昆明云创投资中心所欠原告秦一丹借款本息6844000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法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原告秦一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昆明云创投资中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08元,由被告昆明云创投资中心、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裁定如下:一、追加云南尚峰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何明春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云南尚峰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何明春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秦一丹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1073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杨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005662253803 |
登记机关 |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新广丰B区1幢10楼10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