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五洲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104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深国仲裁4156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9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2613102】。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847,318.58元、复利人民币5.97元及罚息人民币211,026.44元(罚息暂计至2021年7月20日;自2021年7月21日起以未还本金7,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标准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自2021年8月31日起以未还本金6,8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标准计算至2021年9月24日;自2021年9月25日起以未还本金6,847,518.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标准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自2021年10月21日起,以未还本金6,847,318.5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80,000元;(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所持有的深圳五洲无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份数:531.5万股)享有质权,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质押财产并以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罚息、复利、律师费、保全费及仲裁费;(五)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补偿申请人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6,811.9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应在履行本裁决时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人民币87,055元,冲抵上述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后,剩余部分人民币243.10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以上裁决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义务,各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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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庆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678574104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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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2301、2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