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73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174号 |
案号 |
(2022)冀0104执8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桂亭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林桂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00元,原告林桂亭负担29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孟子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846014907389 |
登记机关 |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高碑店市世纪东路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