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计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4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7363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计奎欠原告韩秀华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给付,原告可就全案标的额2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2页/共2页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