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81民初3924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恢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梅生赔偿原告樊恒军各项损失680685元,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史海龙对上述第一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樊恒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61元,由原告樊恒军负担5854元,由被告王梅生、史海龙、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6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运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6103204820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C座19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