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1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2民初420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公司对被告江苏璞瑞电池有限公司享有15497265.78元的破产债权;二、确认原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公司对被告江苏红太阳科贸有限公司享有保证债权(该债权范围为原告向被告江苏璞瑞电池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的四分之一);三、被告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于桂华、姚贵铭、黄春梅对原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公司因履行(2017)苏0104民初946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而支出的款项15901102.1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0元;四、被告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632453.87元;五、被告于桂华、姚贵铭、黄春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5日起计算的违约金(以15901102.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六、驳回原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74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200元,诸被告共同承担129542元(原告已预交130742元,诸被告应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桂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141879012G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九龙镇界沟闸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