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兴裕化纤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执6245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恢5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东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32989995.83元,并支付罚息(以27999995.8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7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以49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7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46125%计算)。二、被告吴江东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233700元。(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4575563)三、被告江苏神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澳轲莱印染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东亚进出口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冯小龙对被告吴江东亚进出口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以945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江苏兴裕化纤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东亚进出口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以4455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8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898元,由被告吴江东亚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神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澳轲莱印染有限公司、冯小龙、江苏兴裕化纤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已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学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550641332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吴江区桃源镇南和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