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民初875号 |
案号 |
(2019)苏1311执17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威、陆翠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9863.03元及利息(以99863.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猛、李颖、胡红健、李文杰、宿迁市航亚物流有限公司、宿迁市佳梦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威、陆翠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威、陆翠粹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1311执178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0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