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颜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1********0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02民初6869号 |
案号 |
(2022)苏1302执恢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颜松欠付原告徐金江121632元及利息(以12163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8万元,剩余款项及利息于2018年5月1日前还清。如有任一期违约,原告可就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7元,由被告王颜松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8年5月1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2-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9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