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02********2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2民终912号 |
案号 |
(2022)黔0281执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诉人李相自愿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被上诉人李贵成借款本息合计35591元;二、如上诉人李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足额偿还该35591元,则以上诉人李相未付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4月15日起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被上诉人李贵成可就上述本息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合计850元,上诉人李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