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荷花东环纸张经营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2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9400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浏阳市荷花东环纸张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志良货款人民币849 79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49 79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陆彪对浏阳市荷花东环纸张经营部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黄志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 198元,减半收取6 599元,保全申请费5 000元,合计11 599元,由黄志良负担299元,由浏阳市荷花东环纸张经营部、陆彪共同负担11 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712118103B |
登记机关 |
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荷花办事处东环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