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五洲印刷包装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67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542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浏阳市五洲印刷包装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恒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56 71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6 711.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湖南省恒泰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浏阳市五洲印刷包装厂负担594元,由湖南省恒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29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友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736795336P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荷花工业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