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民初55号 |
案号 |
(2018)冀05执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6日,以贷款本金40000000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6‰计算;自2017年3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000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即月利率12.48‰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崔申虎对被告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崔申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四、驳回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998.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28 |
发布时间 |
2018-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文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0771318180U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沙河市兴固村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