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钦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4********51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302民初2032号 |
案号 |
(2022)桂1302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钦耀偿还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940.81元;二、被告陈钦耀偿还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截至2019年12月20日止的信用卡欠款违约金4409.67元、分期手续费7014.19元,共计11423.86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共计55364.67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8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钦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1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