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姬庆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5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6588号 |
案号 |
(2022)苏0382执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姬庆楼偿还原告刘钦通借款9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还30000元,余款6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被告任一期违约,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刘钦通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