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0********391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5民初6233号 |
案号 |
(2022)苏0105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5628.42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1005628.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担保费4350元;三、被告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陈泽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947元,减半收取1297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73.5元,由原告负担7545.5元,被告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陈泽峰共同负担104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000158177391C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33号福建省职工科技教育中心大楼内第五层写字间第50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