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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宝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3********17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84民初6782号
案号
(2017)浙0784执55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永康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执行人倪新龙、张宝女归还申请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和案件受理费4363元、诉讼保全费2995元在最高融资限额4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吕欧、应海珍对上述款项和案件受理费4363元、诉讼保全费299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7-11-29
发布时间
2018-0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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