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4********1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6279号 |
案号 |
(2021)豫0183执46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郑州盛之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9349489)于2021年8月19日解除;二、被告赵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合同编号为1934948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案涉房屋(曲梁镇康宁路东、天安街南侧、工信大道西侧、惠安街北侧8幢3单元7层701号房产)的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以及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过户手续;三、被告赵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盛之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4093.46元及损失10000元;四、被告赵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盛之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并按以下方式计付:1.以11129.6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2.以11080.52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以10980.74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4.以10902.6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五、驳回原告郑州盛之荣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3元,由被告赵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