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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1********58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4119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43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魏本玉借款本金10万元、保险费800元、律师费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20元,由被告刘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25
发布时间
2022-0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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