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6********3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81民初7957号 |
案号 |
(2021)苏0381执6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孟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慧借款本金185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7日为5626元;自2021年9月8日起,以185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刘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7元,由孟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时间 |
2022-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