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高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高执字第00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继香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继香借款利息3360元(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 014年1 2月29日止)。 三、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继香借款利息(自2014年12周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 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正常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7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9-08 |
发布时间 |
2016-0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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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苗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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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济南市高新区孙村镇刘官庄新村(309国道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