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历城商初字第24号 |
案号 |
(2016)鲁0112执30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沃尔德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136686.37元、利息13225.68元(截至2014年12月21日)、复利87.95元,共计15万元以及2015年1月14日为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60万元,以上共计75万元。二、限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沃尔德担保有限公司以代偿款7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限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沃尔德担保有限公司以736686.37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四、被告潘苗娟、潘正寅、潘国锦、余阿娇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潘苗娟、潘正寅、潘国锦、余阿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山东沃尔德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潘苗娟、潘正寅、潘国锦、余阿娇共同负担11300元,原告山东沃尔德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财产保全费2945元,由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潘苗娟、潘正寅、潘国锦、余阿娇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1-15 |
发布时间 |
2016-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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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苗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济南市高新区孙村镇刘官庄新村(309国道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