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历城商初字第1267号 |
案号 |
(2016)鲁0112执3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沃尔德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337865.49元。二、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沃尔德担保有限公司以1337865.49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沃尔德担保有限公司以1263313.63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四、被告潘苗娟、潘国锦、潘正寅、余阿娇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山东沃尔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潘正寅抵押的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三孔桥街28号湖滨苑小区7号楼1-601室及104室房产(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天字第092762号)申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并就变价款在抵押的担保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41元,由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潘苗娟、潘国锦、潘正寅、余阿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2-05 |
发布时间 |
2016-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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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苗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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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济南市高新区孙村镇刘官庄新村(309国道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