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高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191执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潘苗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红霞借款人民币170000元。二、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潘苗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红霞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7月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被告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潘苗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04 |
发布时间 |
2016-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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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苗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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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济南市高新区孙村镇刘官庄新村(309国道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