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单昌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0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23民初5133号 |
案号 |
(2022)皖1323执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单昌龙欠原告赵虎飞借款62000元,当庭偿还4300元,2021年10月20日之前偿还27700元,2022年6月20日之前偿还3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赵虎飞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