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中贸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212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2民初10780号 |
案号 |
(2021)苏0102执7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7月31日利息1877030.65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8%计算),并赔偿原告律师费37.32万元;二、被告南京中贸奥特莱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南京中贸奥特莱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5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7月31日利息2360909.23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0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1%计算),并赔偿原告律师费30万元;四、被告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傅宜东、武金凤、傅燕敏对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如被告江苏国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南京中贸奥特莱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中贸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89号1901室、1902室、1903室、1904室、1905室、1906室、1907室、1908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629元,公告费(按票据结算),由各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鉴定费41860元,由被告傅宜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武金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742366212D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89号7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