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34********25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5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2)黑0522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宪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宝贵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1516.94元。二、被告刘伟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宝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1.99元、增加诉讼请求补交诉讼费128.00元、保全费720.00元,合计:1869.99元,由被告王宪礼、刘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