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5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02民初1239号 |
案号 |
(2022)苏0902执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卫东工程款人民币667915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卫东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92元,依法减半收取58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70元,合计10666元。由原告金卫东负担666元,被告盐城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91695058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吕祝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916883165042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伍步路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