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岑伟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5********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3民初11437号 |
案号 |
(2022)粤0703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6616038】。被告岑伟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灼超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6.8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11.08元,减半收取205.54元,保全费264.43元,合共469.97元(已由原告江吴灼超预交),由被告岑伟兴负担。原告吴灼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469.9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岑伟兴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469.9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