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沙湾县威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542********518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4223民初2647号 |
案号 |
(2021)新4223执2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陈美玲与被告包生辉、被告沙湾县威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签订的《买卖定金合同书》。二、被告沙湾县威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美玲佣金5000元及原告陈美玲已交纳的房屋首付款18.5万元。三、判令被告沙湾县威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美玲定金损失2万元。四、判令被告沙湾县威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美玲违约损失2314.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被告沙湾县威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191.08元,由原告陈美玲负担164.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223313495518P |
登记机关 |
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世纪大道北路8号(艾力综合楼底商负一层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