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思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22********5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603民初1527号 |
案号 |
(2022)赣0603执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思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殷水金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7,66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2021年8月19日以后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殷水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2.46元,减半收取计2,376.23元,由原告殷水金负担76.23元,被告吴思潼负担2,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