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6********0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826民初239号 |
案号 |
(2022)黑0826执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桦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桦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万元,并给付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应付利息和罚息(按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原告桦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志华所有的坐落在桦川县同裕小区5#楼0单元0111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黑(2016)桦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058号]享有抵押权,对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王志强、王志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桦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