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黔西南州普安县恒泰煤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7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2323民初2223号 |
案号 |
(2022)黔2323执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黔西南州普安县恒泰煤矿支付被告刘树森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12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如原告黔西南州普安县恒泰煤矿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刘树森可就本案全案申请强制执行;二、由被告刘树森协助原告黔西南州普安县恒泰煤矿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冬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730982763X |
登记机关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楼下镇坡脚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