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池强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9********3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3643号 |
案号 |
(2022)冀0104执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强强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借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9204.19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截止到2021年2月24日暂计为18383.29元,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中银消费金融借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池强强名下抵押的房产(位于新华区石清路199号纳帕溪谷庚组团2-1-60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82.5元,由被告池强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