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01民初4395号 |
案号 |
(2019)新2301执3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夏尚勇向被原告郭建华给付借款1500000元,利息315000元,合计1815000元;二、被告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给付原告郭建华保全费5000元;三、被告强娟、石鑫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郭建华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76元,由被告夏尚勇、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513元,原告郭建华自行负担9863元(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预交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本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9-13 |
发布时间 |
2020-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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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夏尚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01556473815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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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理想520大厦4022室(41区1丘58栋4层4F-C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