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颜飞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5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91民初1813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56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旭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优密铝业(苏州)有限公司货款16611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6113.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颜飞飞对被告苏州旭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2元,保全费2392元,合计6014元,由被告苏州旭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颜飞飞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第6页共7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