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兆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2********0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02民初9510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39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兆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世尧抚养费65900元,并从2020年11月17日起每月15日前给付原-4-告王世尧抚养费3000元/月,至原告王世尧大学毕业时止;二、被告王兆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世尧教育费18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被告王兆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