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2民初2050号 |
案号 |
(2020)苏0902执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基与基础工程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兰芳借款85万元,并承担利息(计算时间和标准: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4日开始;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6日开始;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4日开始,均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直到还清之日止)。二、对于上列第一项,如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基与基础工程分公司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不能清偿的,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基与基础工程分公司负担。现限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91695058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健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01401321793 |
登记机关 |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