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艾国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4********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23民初1906号 |
案号 |
(2022)赣1023执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艾国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吴文强借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的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被告艾国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