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姗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4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2049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姗姗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高子扬借款7万元,如逾期履行,原告高子扬可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未归还借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至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息);二、双方就本次借款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9元,由被告许姗姗负担(原告已缴纳,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