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53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313民初687号 |
案号 |
(2020)赣0313执恢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略向原告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0月10日的利息为163117元,此后的利息以实际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到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旎、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负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2元,由被告黄略、李旎、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法院,被告黄略、李旎、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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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0065366433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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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镇大陂村(原大陂小学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