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新峰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8********686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826民初1317号 |
案号 |
(2022)黑0826执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桦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闫明玉、陈雪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桦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闫明超、周立沙、张殿军、谢宏斌、李玉杰、黑龙江新峰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清偿部分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闫明玉、陈雪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桦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文景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826781932686C |
登记机关 |
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悦来大街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