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万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1********2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04民初3580号 |
案号 |
(2021)苏0804执恢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万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借款本金299666.7元及利息23946.3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以299666.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3二、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对被告万飞所有的位于淮阴区兴达广场3幢商住楼506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31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万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支付律师费用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4元,减半收取30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万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的缴费账号为:6232636100133878283;被告万飞的缴费账号为62326361001338782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